检测结果中致病微生物指标不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3日内,委托专业清洗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并使其达到有关卫生标准。
检出致病微生物;管理单位应立即停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应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送风中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可吸入颗粒物或者风管内表面卫生指标不符合表3的要求∶管理,单位应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 45日内,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及设备设施讲行清洗;,
新风量不符合表4 或一二氧化碳不符合表5 的要求。管理单位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练进行调试或改造,使其符合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检测结果中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或者积尘量指标不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管理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清洗机构在45日内,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并使其达到有关卫生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a. 卫生学评价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或者弄虚作假的;
b. 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要求定期清洗的;
c. 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开展检测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管理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a. 违反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冷却塔内部未保持清洁,未做好过滤、缓蚀、阻垢、
杀菌和灭藻(除藻)等日常性水处理工作的;
b. 违反第十条第(五)项规定,风管管体有损坏、检修口不能正常开启或者使用、风管内有垃圾、动物尸体或者排泄物的;
c. 违反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新风口、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的风口及周边区域出现积尘、潮湿、霉斑或者滴水现象,未保持周边区域清洁的;
d. 违反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水源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
3)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检测结果中的致病微生物、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或者积尘量指标不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又不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示。